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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12425号“GEFA UltraP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54:40关于第58012425号“GEFA UltraPu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937号
申请人:捷阀流体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12425号“GEFA UltraP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12509号商标、第5664190号商标、第5026305号商标、第1263788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本案进入复审阶段时,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发表意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的英文“UltraPure”可译为“超纯的”,指定使用在过滤材料(未加工泡沫或塑料膜)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橡皮圈等其余复审商品上,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过滤材料(未加工泡沫或塑料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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