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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32306号“悦享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50:02关于第63732306号“悦享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650号
申请人:耿启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32306号“悦享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67221号“悦享家”商标、第21080495号“悦享家”商标、第12729033号“悦享”商标、第49247790号“悦享依家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悦享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保养;室内装潢修理;清洗衣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家具保养;室内装潢;清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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