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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00515号“易电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45:38关于第63600515号“易电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345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数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00515号“易电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整体上不属于固有词汇,是申请人根据产品的特点所主观臆造,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检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易电极”构成,使用在指定的“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等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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