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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24150号“大有天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44:00关于第63124150号“大有天韻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658号
申请人:福建省大有天韵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4150号“大有天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98851号商标、第14148748号商标、第1710547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司法文书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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