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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44754号“美邦童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42:19关于第62944754号“美邦童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882号
申请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44754号“美邦童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3491号“美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79697号“美邦MeiB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作出的关于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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