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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72140号“ZIY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32:48关于第63172140号“ZIY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832号
申请人:佛山紫扬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72140号“ZI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27932号“Z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692995号“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87954号“正合利ZHENG HE LI 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353230号“Z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140418号“梓洋ZI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处于吊销阶段,不会造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呼叫部分“ZIYANG”,与引证商标五中的呼叫部分“梓洋ZIYANG”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金属电镀”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金属处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印刷;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人像印刷;印刷机器和设备出租;平版印刷;印刷;丝网印刷”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印刷;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人像印刷;印刷机器和设备出租;平版印刷;印刷;丝网印刷”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加工;金属电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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