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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84098号“保通通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29:14关于第62384098号“保通通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613号
申请人:厦门市保通通信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84098号“保通通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8325987号“银保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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