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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91455号“中艺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20:52关于第62691455号“中艺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950号
申请人:中艺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91455号“中艺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982421号“中易建”商标、第35889463号“中艺尚建”商标、第27062016号“中乙建 Z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现在建筑咨询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2年12月6日的第181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建筑;商品房建造;电梯安装和修理;室内装潢;家具保养;建筑物防水;清洁建筑物(内部);安装门窗;木工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建筑;商品房建造;电梯安装和修理;室内装潢;家具保养;建筑物防水;清洁建筑物(内部);安装门窗;木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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