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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45729号“皇氏巴马天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19:47关于第62845729号“皇氏巴马天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494号
申请人:巴马益生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正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45729号“皇氏巴马天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中“巴马”属于申请人公司字号的一部分,且与申请人所处地理位置相吻合;申请商标组合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显著性较强。且在先已经有大量商标获得初审公告或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皇氏巴马天醇”,其中“巴马”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产生有别于其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产生其他含义。综上,申请商标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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