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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58824号“净化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14:18关于第63258824号“净化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096号
申请人:央逸噶璨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知管查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8824号“净化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原创性和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推广已经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的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企业经营活动使用证据电子件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净化侠”,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净化剂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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