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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45309号“欧美美车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09:21关于第60145309号“欧美美车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776号
申请人:丁可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轩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45309号“欧美美车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1535号“欧美润滑油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68642号“欧美名画行EAFP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72737号“欧美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84954号“欧美优品OMY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247110号“欧美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987186号“欧美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640004号“欧美彩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6857030号“美美欧MEIMEI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各引证商标已获准共存。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五尚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同时,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三、五处于宽展期内,该商标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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