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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214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07:10关于第601214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00210号重审第0000000965号
申请人:合肥信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00210号《关于第601214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49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本案引证商标为第11072260号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昆明集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6月17日注销。
法院判决认为,由于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的权利主体已被注销,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但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张畅
李晶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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