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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07951号“悍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04:59关于第62907951号“悍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036号
申请人:湖南捍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卓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07951号“悍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70204A号“悍味 han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的审理程序中。其次,申请商标与第34148968号“捍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和宣传,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以及广泛的服务群体。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24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为“悍味”,引证商标二为“捍味”,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茶馆;寄宿处;咖啡馆;酒吧服务;活动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茶馆;寄宿处;咖啡馆;酒吧服务;活动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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