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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17814号“泰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5:57:20关于第63517814号“泰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782号
申请人:罗嗣扬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7814号“泰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94689号“泰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994700号“泰尔TA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830958号“泰尔实验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发音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泰尔”,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文字“泰尔”、引证商标三“泰尔实验室”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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