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916694号“one FUL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5:48:00关于第62916694号“one FUL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588号
申请人:上海星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16694号“one 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04113号“ONEF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为同法人企业,申请人放弃对驳回引证商标一的驳回诉求。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59737号“Full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0373号“7 one”商标、第62592334号“1#ONE及图”商标、第61792045号“One及图”商标、第61663351号“16one及图”商标、第61641772号“生活 ONE”商标、第22180991号“5ne”商标、第9230404号“ONE-77”商标、第9038734号“7 one”商标、国际注册第1592286号“PIAGGIO one”商标、第17824946号“ONE”商标、第56125269号“BRAV ONE及图”商标、第55073888号“one80”商标、第38019768号“ONE-5”商标、第17824947号“ONE Championship及图”商标、第38008107号“ONE DINGHAT及图”商标、第10449469号“伊依 one及图”商标、第12035591号“one on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三至十九)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ONEFULL”商标已全类申请并已核准注册,且申请商标已通过作品登记申请保护。引证商标同时包含“ONE”文字既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
1.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引证商标四、五、七、十三、十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四、五、七、十三、十四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2. 截至本案审理时,对引证商标十五、十七作出的驳回通知尚未生效,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影响本案结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未明确放弃与引证商标一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故我局对所有引证商标一并评述。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八至十二、十五至十九在整体效果上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one FULL及图”与引证商标一“ONEFULL及图”在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针织手套;围巾;服装带(衣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围巾;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针织手套;围巾;服装带(衣服)”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针织手套;围巾;服装带(衣服)”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0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