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981020号“广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5:46:23关于第63981020号“广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027号
申请人:广东广钼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小树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81020号“广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广钼”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虽然含有微量元素“钼”,但加入了其他要素后,使用在相关商品项目上具有自身的独创性和代表性,不会使公众发生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目的和品牌价值,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更加突出了商标识别功能和显著特征,已经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信赖和认可,并同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具备了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销售订单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含“钼”,是一种微量元素,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