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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2135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5:34:55关于第6252135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226号
申请人:武汉楚精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213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16621号“星期七 WEEK SEVEN及图”商标、第4874706号“靓丽风情 CHARMING BEAUTY及图”商标、第11225882号“新忆及图”商标、第36008537号图形商标、第12055620号“康娇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医疗诊所服务、牙科、保健站、整形外科、芳香疗法服务上的注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私人疗养院服务上的注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保健、整形外科、头发移植、芳香疗法服务上的注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在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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