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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7552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5:29:27关于第630755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342号
申请人:台州钰潮眼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知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755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60461号“懿澂 Yi Cheng yc及图”商标、第29790583号“yc及图”商标、第9928288号图形商标、第35182804号“亚芹 yaqin”商标、第30356176号“优果悦团购 YOUGUOYUETUANGOU Y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期限截至2023年1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易被识别为字母y和c,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部分及引证商标二“yc及图”,引证商标四独立认读部分“YQ及图”,引证商标五独立认读部分“YG及图”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或具有关联性,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为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计算机文档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中,鉴于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实质审查结论,故本案不再对该商标进行评述。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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