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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88524号“道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5:19:34关于第60788524号“道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221号
申请人:扬州市道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88524号“道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23838号“合道”商标、第28341457号“道合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被撤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一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上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庞敏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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