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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15304号“呱蛋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5:13:00关于第63415304号“呱蛋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322号
申请人:芜湖雄狮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皖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15304号“呱蛋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设计而成,具有特殊含义,与35类服务没有任何关联性,具有显著性。申请人经检索发现在43类核准了第45109329号“呱呱蛋”商标,该商标与本案商标含义接近,该商标被核准说明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小程序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呱蛋圈”使用在信息传送等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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