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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420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5:11:22关于第6364200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761号
申请人:中瑞塑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铜陵思创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420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形成特定、唯一的联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357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1515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7361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2578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汽车轮胎”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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