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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65428号“陇上行 LONGSHANGXING 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5:03:07关于第63465428号“陇上行 LONGSHANGXING 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244号
申请人:天津陇上行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65428号“陇上行 LONGSHANGXING 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55958号“LONGSHANG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77903号“陇上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982593号“陇上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457869号“龙上行 LONGSHANG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0016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0318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775515号“丽秋 LIQIU 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943976号“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162610号“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0422204号“礼码生活 LIMALIFE 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5523199号“柳祥 LIUXIANG 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1112877号“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中,引证商标四处于补证明发文阶段,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还未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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