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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11284号“大丰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5:00:23关于第63111284号“大丰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850号
申请人:亿兆恩(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11284号“大丰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61485号“大丰收灌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225984号(第17类)“大风大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225984号(第19类)“大风大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222365号“丰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本案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荣誉材料、宣传使用材料、发票及合同票据、供销社方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82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塑料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管道用非金属接头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管道用非金属接头商品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建筑用塑料管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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