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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13126号“勇芯科技 BRAVECHIP 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2:05:02关于第59913126号“勇芯科技 BRAVECHIP 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981号
申请人:无锡勇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大紫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13126号“勇芯科技 BRAVECHIP 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5964961号“勇心”商标、第14388229号“勇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企业荣誉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2年12月6日的第181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勇芯”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勇心”文字字形相近、呼叫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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