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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83991号“白沙陨石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1:56:14关于第63283991号“白沙陨石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955号
申请人:白沙黎族自治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海南第一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83991号“白沙陨石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1528892号“白沙山陨石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1月27日的第182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谷(谷类);植物;籽苗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饲料”商品与第21467786号“白沙陨石坑(谷)茶叶公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槟榔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新鲜槟榔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树木;谷(谷类);植物;籽苗;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饲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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