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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21873号“5 G 未来大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1:46:24关于第60021873号“5 G 未来大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533号
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21873号“5 G 未来大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可以识别为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虽然含有“5G”但不存在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人已经对复审服务进行限定,但申请商标“5 G 未来大使”作为一个整体具有欺骗性,夸大了服务的质量和在行业中的地位,容易误导公众,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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