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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79113号“神凰鸽SHEN HUANG 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1:41:39关于第62679113号“神凰鸽SHEN HUANG G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565号
申请人:何裕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79113号“神凰鸽SHEN HUANG 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50933号商标、第62426928号商标、第13822509号商标、第22199829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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