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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17256号“大眼蛙M&Q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1:37:49关于第60717256号“大眼蛙M&Q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726号
申请人:上海叮当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汕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17256号“大眼蛙M&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8593927号商标、第59394615号商标、第59394614号商标、第543724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四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大眼蛙”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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