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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33453号“JASM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1:35:39关于第57333453号“JASM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519号
申请人:福州三宝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33453号“JASM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承诺只保留“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放弃被驳回的其他服务项目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只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8945号“茉莉花;JASM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服务构成类似,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55159号“茉莉”商标、第9177174号“暹罗茉莉 JASMINE”商标、第29023783号“嘉斯曼 JASMINE”商标、第36397779号“JASMINE PAINTING LIFE 1983”商标、第52668453号“JASMINE 杰斯铭”商标、第35553296号“JASM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服务不类似,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服务上提出复审申请,放弃对其他被驳回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职业介绍;商业信息代理;市场分析;张贴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标识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职业介绍;商业信息代理;市场分析;张贴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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