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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181929号“Cherry Valle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1:30:30关于第59181929号“Cherry Valle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54475号重审第0000000952号
申请人: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81929号“Cherry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69846号“樱桃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徐晓建
黄会芳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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