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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78386号“SUPOR PET STO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1:28:50关于第60678386号“SUPOR PET STO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272号
申请人: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78386号“SUPOR PET S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041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玩具、玩具娃娃、智能玩具、玩具模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是关联企业,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将会出具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请求初步审定除申请人放弃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玩具、玩具娃娃、智能玩具、玩具模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申请人放弃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注册的共存协议书。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如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会引起消费者混淆。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即便申请人提交了共存同意书,我局也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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