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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72541号“万绿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1:21:09关于第63472541号“万绿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747号
申请人:河源市天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源市绿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72541号“万绿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457号“郎”商标、第5433957号“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含义、读音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实际业务发展所需,并非对他人在先商标的抄袭模仿,申请人申请商标是善意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形成了明确的市场区分,不会导致任何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场所、招牌图片、发票、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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