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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91375号“全家涪 QUANJIA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1:19:30关于第64091375号“全家涪 QUANJIAF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659号
申请人:重庆海林生猪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91375号“全家涪 QUANJIA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10924号“全家福 肉脯世家 QUANJIA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613225号“全家福 小罐肉 QUANJIA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823456号“全家福 全心全意全家福 QUANJIA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703446号“全家福 小罐肉 QUANJIA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80605号“全家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224038号“全家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695306号“全家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260003号“全家福 QUANJIA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力推广宣传,已累积了大量消费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消费者足以将其与他人产品区分开来,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不会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报刊、荣誉证书、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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