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25372681号“ZEROIO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8:42:07关于第25372681号“ZEROIO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794号
申请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科同德(厦门)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5日对第25372681号“ZEROIO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966801号“zero”商标、第4579838号“零点冰啤ZERO及图”商标、第4966800号“零点啤酒premium beer zer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及名下“零点ZERO”品牌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零点ZERO”系列商标共存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从而引起社会不良影响。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使用不仅会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亦会引起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发展历程、营业执照;2、审计报告;3、“零点ZERO”系列商标列表及注册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4、检验报告;5、荣誉证书;6、经销合同、发票;7、宣传报道资料;8、在先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8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饮料制作配料;软饮料;果子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ZEROIOT”与引证商标一“zero”、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ZERO”、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zero”,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啤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啤酒”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