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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998328号“鄂尔源祥RYUANXI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8:30:36关于第6998328号“鄂尔源祥RYUANXIAN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731号
申请人: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顶级品牌连锁机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1日对第6998328号“鄂尔源祥RYUA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品牌连锁机构,具有接触到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可能性,且除争议商标外,其在37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有五百余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后,向他人兜售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在先裁定书、无效公告截图;2、关于认定“鄂尔多斯”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部分荣誉证书、作品登记证书;3、被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商标列表、“中细软集团 商标超市”截图、商标转让公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10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香奈迪奥XIANGNAIDIAO”、“恒源派克”、“意利芬迪”、“梅赛斯吉普”、“阿迪恺兵ADIKAIBING”、“康思哲”、“雅戈三杉”等在内的近四百件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鄂尔多斯”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服装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品牌连锁机构,具有接触到申请人商标的可能性,其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标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难谓巧合。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香奈迪奥XIANGNAIDIAO”、“恒源派克”、“意利芬迪”、“梅赛斯吉普”、“阿迪恺兵ADIKAIBING”、“康思哲”、“雅戈三杉”等在内的近四百件商标。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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