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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261473号“Asia specialiti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8:21:19关于第29261473号“Asia specialiti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33611号重审第0000001016号
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33611号《关于第29261473号“Asia specialiti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25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22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再1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我局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二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依法公告第837089号“as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对被诉决定及一、二申判决的结论应当予以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6月6日第1794期《商标公告》上。第7788182号“ASIA BOAO FORUM F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亦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10月27日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宋佳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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