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152835号“泰祖偈盛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7:47:55关于第60152835号“泰祖偈盛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172号
申请人: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悦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52835号“泰祖偈盛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3704号“偈盛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在第33类已注册商标中,有多个含有“偈盛”文字商标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予以维持,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3月0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