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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69208号“绿洲环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7:39:42关于第63669208号“绿洲环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220号
申请人:山东产研绿洲环境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69208号“绿洲环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91863号“绿洲园林OASIS GAR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失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清理废弃材料用机械工具、污物粉碎机、废物处理装置、清洁用除尘装置、清洗设备、垃圾处理装置、垃圾(废物)处理装置、废物处理机”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中援引了第501461号“绿洲LV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2、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清理废弃材料用机械工具、污物粉碎机、废物处理装置、清洁用除尘装置、清洗设备、垃圾处理装置、垃圾(废物)处理装置、废物处理机”商品上注册,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废物和垃圾输送机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污物粉碎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清理废弃材料用机械工具、污物粉碎机、废物处理装置、清洁用除尘装置、清洗设备、垃圾处理装置、垃圾(废物)处理装置、废物处理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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