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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09149号“双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7:38:04关于第63709149号“双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339号
申请人:耿德双(原申请人:北京双亭种业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09149号“双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耿德双,即本案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33151号商标、第3891622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稻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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