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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76699号“SLOWER A FINEST HOUSEWAR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7:35:19关于第63076699号“SLOWER A FINEST
HOUSEWAR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35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特洛伊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76699号“SLOWER A FINEST HOUSEWARE MA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然包含“FINEST”,但“FINEST”译为“警察”仅为地方俚语,并非正式说法,也不是“FINEST”的主要含义,不会被误认为是“警察”,也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检索结果、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宣传图片、网络销售页面及评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英文“FINEST”可翻译为警察等含义,以此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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