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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763538号“BANMA HO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7:32:03关于第33763538号“BANMA HOM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215号
申请人:黄曙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好开森(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5日对第33763538号“BANMA HO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较短时间内多种类、大数量注册商标,明显无真实使用意图,同时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对申请人知名商标进行恶意抄袭摹仿,具有明显恶意。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而注册。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裁定书;2、网络搜索“斑马”结果截图;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关系、商标注册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主要品牌,并非恶意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不正当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7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磨光制剂;润发乳;香精油;洗发液;化妆品;洗面奶;唇膏;浴液;香水;洗衣剂;护肤用化妆剂;非医用个人私处清洗液;指甲油;去污粉;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家用化学清洁制剂;花露水;洗洁精;牙膏;抛光制剂;香;地板防滑蜡;梳洗用制剂;鞋油;空气芳香剂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对应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虽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准注册,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该规定“其他不正当手段”所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申请人罗列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在先申请注册商标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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