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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42839号“江迎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7:29:52关于第61742839号“江迎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278号
申请人:贵阳路路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42839号“江迎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1556号商标、第10085083号商标、第52934921号商标、第59824945号商标、第55333134号商标、第10539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商标标识有独特含义,“迎宾”并非特定专利,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合情合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迎宾”、引证商标二至六显著识别中文“迎宾”,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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