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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67411号“八零大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7:23:53关于第64267411号“八零大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850号
申请人:黄岛区八零小伙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青岛梦一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67411号“八零大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争议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64630号“八戒大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第31类植物;谷(谷类)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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