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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381578号“大田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7:21:09关于第55381578号“大田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06644号重审第0000001753号
申请人:朱文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06644号《关于第55381578号“大田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49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4139958号“田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部分核准商品上被撤销注册,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在“除香精油外的蛋糕调味品;调味品”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冰棍;食用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冰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大田边”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盐;醋;八角大茴香;味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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