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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46126号“黔城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7:15:07关于第62746126号“黔城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223号
申请人:贵阳黔城通蔬菜配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46126号“黔城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64309号“黔城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客车出租、包裹投递、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汽车运输、停车场服务”服务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服务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在运输等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送贵重物品、出租车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运送贵重物品、出租车运输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送货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送货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送贵重物品、出租车运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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