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373794号“L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7:12:56关于第61373794号“L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229号
申请人:浙江艾欧易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73794号“L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71128号商标、第20670233号商标、第17817296号商标、第1973454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参加展会资料、门店照片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航空器起落架、运载工具用减震弹簧、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运载工具用悬挂弹簧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船只吊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陆地车辆传动轴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航空器起落架、运载工具用减震弹簧、运载工具用悬置减震器、运载工具用悬挂弹簧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3月0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