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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33158号“31ID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7:08:34关于第62533158号“31ID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317号
申请人:安徽众仁联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33158号“31ID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89067号商标、第18639478号商标、第18639475号商标、第6704381号商标、第56889066号商标、第35568085号商标、第47110721号商标、第19755363号商标、第38699593号商标、第3343682号商标、第31072431号商标、第1727982号商标、第708101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上述引证商标已核准注册并共存,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顶级国际域名证书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IDC”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显著识别英文“IDG”、引证商标四、六“IDC”、引证商标七经图形化设计的文字“DC”、引证商标八“IIdC”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31”与引证商标九、十一显著识别文字“31”、引证商标十“三一”、引证商标十二显著识别中文“三一”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呼叫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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