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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22456号“CAIR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7:02:35关于第63122456号“CAIR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4264号
申请人:彩润体育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2456号“CAIR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06269号“CAR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39135号“CAIRN”商标、第25055437号“CAI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已与引证商标二、三在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由“CAIRN”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一“CARIN”在呼叫、认读印象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镜镜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眼镜、救生圈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本案各引证商标均获准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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