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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846421号“FASTHOUS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5:15:04关于第45846421号“FASTHOUS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560号
申请人:法斯豪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唐挺方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5日对第45846421号“FASTHOUS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6532542号、国际注册第1289932号“FAST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密切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申请人对“FASSTHOUSE”享有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三、被申请人无合理解释大量囤积商标,并抄袭申请人和他人知名品牌,缺乏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如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2、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3、被申请人在1688网站上开设的义乌市挺方手套有限公司页面;4、被申请人在1688网站上销售“FASTHOUSE”手套的产品页面;5、被申请人在1688网站上销售“Deft Family”手套产品页面及“Deft Family”权利人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滑雪手套;手套(服装);鞋;围巾;连指手套;袜”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提出注册申请以及获准初步审定的日期以及引证商标二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紧身套衫”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询,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74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根据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滑雪手套;手套(服装);鞋;围巾;连指手套;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帽子;紧身套衫”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或形成自域外,且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上述证据难以证明文字“FASTHOUSE”作为申请人的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
三、基于查明事实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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