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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340259号“爱亲明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4:58:34关于第45340259号“爱亲明治”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1739号
申请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先先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45340259号“爱亲明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5237661号“爱亲妈咪 aiqin mami”商标、第26068120号“爱亲妈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爱亲”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母婴品牌,“明治”商标是申请人关联公司北京众合汇品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商标。被申请人的监事、股东习武先为申请人的加盟商,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对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三、被申请人还在关联类别上存在大量恶意模仿、拼凑抄袭申请人其他商标及其他在先商标的行为,如“普尔莱克”等,并在权大师等商标售卖平台有商标售卖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图片):1、申请人企业及“爱亲”品牌所获荣誉;2、申请人各类宣传;3、加盟商合同及门店;4、申请人公司名称变更历程;5、“爱亲”SI、VI项目委托合同及转账记录;6、引证商标的使用记录;7、参加节目录制、社会公益;8、品牌著作权登记;9、被申请人股东的加盟合同;10、被申请人股东与申请人的进货记录、交易记录、相关处罚决定、关联关系证明、淘宝及线下店铺详情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8件商标,包括5件“爱亲明治”商标、5件“AQINMEI JI”商标、1件“普尔莱克”商标,其中“AQINMEIJI”系列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审理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或部分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尚无充分证据足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陈思
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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